2025-11-09 15:45:38
越來越多的試管不孕不育夫妻通過生育輔助技術擁有自己的孩子,但在離婚時,嬰兒引發養權孩子的歸養撫養權該如何分配?誰生的就歸誰?不是自己親生的,就沒撫養權?常德或許沒有你想的那么簡單。


試管嬰兒引發的撫養權之爭
離婚引發的撫養權之爭兩歲寶寶小雨(以下均為化名)是通過供精助孕、由第三方提供精子生出來的離婚,父親江華和他沒有生物學上的討論血緣關系。那么,試管離婚時江華有權“爭奪”小雨的嬰兒引發養權撫養權嗎?近日,常德漢壽縣人民法院審結了這樣一宗特別的歸養離婚案。
家住漢壽縣的常德林婷與江華在2013年結婚,婚后一直沒有孩子,夫妻兩人四處求醫。離婚醫院的討論一次檢查,讓江華心涼了半截——他沒有生育能力。試管江華與林婷一直想要擁有一個愛的結晶,在醫院對江華確診后,兩人進行了多次商量,最終一致同意,借助醫療手段培育試管嬰兒。夫妻兩人嚴格遵守法律規程,不久后林婷通過供精助孕術的方式成功懷孕,并在2017年8月順利生下了寶寶小雨。
由于雙方性格差異,夫妻雙方感情不和,生下小雨后林婷與江華常因各種家庭瑣事爭吵不休,最終兩人的婚姻走向了盡頭。2019年6月初,林婷向漢壽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判決她與江華離婚。庭審中,林婷與江華對是否離婚并無異議,但是就父親江華能否探視、撫養孩子小雨的問題,雙方產生了嚴重分歧。

試管嬰兒到底歸誰?
“我和江華矛盾很大,我覺得小雨跟著江華,他也不會好好對待小雨。”對于孩子小雨,林婷希望能夠獲得小雨的撫養權,江華承擔小雨的部分撫養費。
庭審中,林婷表現出極大的擔憂。她認為從生物意義上講,江華與小雨之間沒有血緣關系,小雨并不算江華的親生孩子。林婷和家人甚至拒絕江華撫養、探視小雨。
與林婷一樣,江華同意離婚,同樣也希望能夠獲得小雨的撫養權。兩年的朝夕相處,江華是小雨口中的爸爸,也是小雨法律上名正言順的父親。因為沒有生育能力,江華對兒子小雨也格外珍惜。
林婷與江華爭執不下。對此,該案的承辦法官本著有利于小雨健康成長的立場出發,對林婷和江華進行了耐心細致的勸導,促成林婷在撫養、探視小雨的問題上對江華予以諒解。
該案承辦法官介紹,隨著生育輔助技術的發展,有越來越多的不孕不育夫妻開始擁有自己的孩子,但這引發了倫理、法律等諸多方面的難題。早在1991年7月8日《關于夫妻離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確定問題的批復》司法解釋中就明確規定,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一致同意進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應視為夫妻雙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間權利義務關系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有關規定。由此可見,嚴格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進行操作,通過人工輔助生產的子女的婚生子女地位是毋庸置疑的。
在本案中,并不是愿不愿養的問題,而是給不給養的事情。最終,在法院的組織調解下,林婷與江華于日前達成了調解協議:林婷、江華雙方同意離婚;小雨在4歲前由媽媽林婷撫養,期間撫養費由林婷獨自承擔。小雨在4歲至10歲由爸爸江華撫養,期間撫養費由江華獨自承擔。小雨10歲之后,由他自主決定和誰一起生活。雙方獨自撫養期間,都應配合對方行使探視權。
撫養權問題分五種情形記者梳理法律文件得知,對于人工授精所育的試管嬰兒,在父母離婚時撫養權問題可分以下五種情況處理:
?精子與卵子來源于夫妻雙方,只是借助了科學輔助技術孕育生子,孩子與夫妻雙方均有血緣上的聯系,是夫妻雙方的婚生子女、親生子女,離婚時對子女撫養權的處理與正常自然受孕生育的子女相同;
?如果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事先經過夫妻雙方的一致同意,或事后一方明確表示沒有異議,由夫(或妻)一方提供精(或卵),第三人提供卵(或精)而實施的人工授精,所生子女視為夫妻雙方的婚生子女,在離婚時對于該子女的撫養問題與上述第一種情況相同;
?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如果妻子未經丈夫同意,采用他人精子人工授精生育子女,所生子女與丈夫無法律上的父子關系,丈夫不承擔撫養義務,其精源提供者也不承擔撫養義務,不論是否離婚,該子女由女方獨立撫養;
?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如果丈夫未經妻子同意,采用與他人提供的卵子實施人工授精,所生育子女與妻子在法律上沒有親子關系,妻子不承擔撫養義務,其卵源提供者也不承擔撫養義務,不論是否離婚,該子女由男方獨立撫養;
?對于采用人工授精之后,可能有不植入妻子子宮而植入其他女性子宮進行“**”分娩的情況,即使“**”者同時也是卵源提供者,“**”者與所生子女間不發生親子關系,對所生子女不承擔撫養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