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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7月28日:最新版《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正式公布

2017版《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修訂相應的全面二孩增加了合法生育女性的產假,同時取消了鼓勵晚婚、版新布政晚育的疆人相關條款,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口計以下摘抄修正后主要的劃生內容,為大家帶來詳細的育條解讀: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全文內容
第十五條,城鎮居民一對夫妻可生育兩個子女,策正農村居民一對夫妻可生育三個子女。式落
夫妻一方為城鎮居民的全面二孩,按城鎮計劃生育規定生育。版新布政
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及《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的疆人補充規定》收養的子女計入現家庭子女數。
第十六條,口計公民依法辦理結婚登記后,劃生符合規定要求生育的育條,向夫妻一方戶籍所在地或者現居住地的策正鄉級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辦理生育服務登記,領取生育服務證。
第十七條,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經女方戶籍所在地的縣(市)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核準,可以再生育一個子女:
(一)五級以上殘廢軍人或者相當等級因公傷殘人員;
(二)婚后不育,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及《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的補充規定》,城鎮少數民族夫妻收養兩個子女后懷孕的;
(三)從事井下作業五年以上,現仍從事井下作業的;
(四)經州(地、市)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組織鑒定,符合規定生育的子女中有病殘兒,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且醫學上認為該夫妻可以再生育的。
第十八條,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再婚夫妻(復婚者除外),經女方戶籍所在地的縣(市)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核準,可以再生育一個子女:
(一)城鎮夫妻再婚前合計只生育過一個子女、再婚后只生育了一個子女,再婚前合計只生育過兩個子女,或者再婚夫妻中一方生育的子女數已達到三個,另一方未育的;
(二)農村夫妻再婚前合計只生育過三個子女的。
修訂后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明確規定了,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城鎮居民一對夫妻可育有兩個子女,農村居民一對夫妻可育有三個子女。如果夫妻一方為城鎮居民的,那么需要按照城鎮計劃生育規定生育(也就是提倡生育兩個子女)。同時,還規定了再婚夫妻可再生育一個子女的條件。第二十六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職工依法辦理結婚登記后,除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二十天。女職工符合規定生育子女的,除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產假六十天,給予男方護理假十五天?;榧?、產假、護理假期間,工資、獎金照發。
第二十七條,公民實行計劃生育手術,按國家規定休假,工資、獎金照發。
婚假和產假是大家此次針對該條例非常關注的,據悉新修訂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將產假增加60天,并且給予男方護理假十五天。
新疆城鎮居民不再接受申領《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第二十八條,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漢族夫妻自愿終身只生育(含收養)一個子女和少數民族夫妻自愿終身只生育(含收養)一個或者兩個子女的,可以申請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或者《計劃生育父母光榮證》(以下統稱光榮證)。在國家實施全面兩孩政策后,對城鎮居民不再發放《光榮證》。農村少數民族夫妻自愿終身只生育(含收養)兩個子女不再生育的,可以申請領取《計劃生育父母光榮證》。
在國家全面實施兩孩政策后,自治區的城鎮居民不再發放《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而規定農村少數民族夫妻自愿終身只生育(含收養)兩個子女不再生育的,可以申請領取《計劃生育父母光榮證》,領取《光榮證》的家庭按照規定享受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二孩生育證相關政策指南
2017-11-29 農村助產人員管理條例(試行)
為加強農村助產人員管理,充分發揮接生人員在農村婦幼保健工作中的作用,保證母嬰安全,特制定本條例。要求助產人員年齡在55歲以下且身體健康,并且擁有一定的助產專業知識符合規定條件的人員。2017-11-29 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和服務工作若干規定
建立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綜合管理服務機制和目標管理責任制。將現居住地應將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納入本地區經常性管理和服務范圍,實行與戶籍人口同宣傳、同服務、同管理。引用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