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11-09 15:11:25
新版浙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晚婚晚育成歷史

在“全面二孩”政策的浙江推動下,各級省市針對相關政策也做出了一些修正,人口在這樣的計劃背景下,浙江省于2016年1月14日經第十二屆人大常務委員會第26次會議審議,生育時出正式通過了修正后的條例《浙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該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新規標志著二孩時代的孩政全面到來。

細讀新版《浙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一、策同刪去第十七條
老法規的浙江第十七條:鼓勵公民晚婚、晚育。人口男女雙方按法定婚齡推遲三年以上依法登記的計劃為晚婚;已婚婦女二十四周歲以上生育第一個子女的為晚育。
按照舊規定,生育時出只要男士25歲、條例女士23歲時結婚算晚婚,新規女士24歲生娃算晚育。孩政而新的浙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刪去這一條,意味著在浙江晚婚晚育已成為歷史。二:將原有的第十八條改為第十七條,修改為:“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
同時第十八條規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經批準,可以再生育一胎:
(一)再婚前各生育過一個子女的;
(二)再婚前一方生育過一個子女,另一方未生育過,再婚后已生育一個子女的;
(三)再婚前一方未生育過,另一方生育過兩個子女的;
(四)已合法生育的子女中,有經病殘兒童鑒定機構確診為非遺傳性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或者確診為遺傳性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夫妻通過產前診斷和篩選可以再生育的;
(五)其他可以再生育的情形。
前款第五項具體情形,由省衛生和計劃生育部門提出,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并公布。
因子女死亡無子女或者只有一個子女的,可以按照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自主安排生育。
修改后新的條例使生二孩不再需要批準,同時后續也針對浙江最新出爐的三孩相關政策,做出了準生條件上的限制。關于哪些人能夠生三孩,這里做出以下通俗的解讀:第三十條規定2016年1月1日以后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獲得下列福利待遇:
(一)女方法定產假期滿后,享受三十天的獎勵假,不影響晉級、調整工資,并計算工齡;用人單位根據具體情況,可以給予其他優惠待遇;
(二)男方享受十五天護理假,工資、獎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照發。
新的條例使所有合法生育的夫妻收到了假期大禮包,以前晚育男方才有7天的護理假,現在只要合法生育丈夫都能夠帶薪休假15天,同時女方法定產假休滿,增加獎勵假期30天。這下你有更多的時間養好身體,在生育時丈夫也有更多的時間陪伴你左右了。第三十一條規定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自愿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經申請,由生育管理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可能大家看完這條想著以后只生一個還能拿到《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但你別忘記這條的前提是“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現在國家提倡生育兩個孩子,今后就算你只生一個,《獨生子女光榮證》也拿不到了。
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浙江省)
第三十二條規定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職工已持有《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可以享受下列一項待遇:
(一)領取每年不低于一百元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從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當年起至子女十四周歲止。女方產假期滿后撫育嬰兒有困難的,經本人申請,所在單位可以給予六個月的哺乳假,工資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資的百分之八十發給,不影響晉級、調整工資,并計算工齡;
(二)有條件的單位,可以給予女方產后一年假期(含法定產假),工資照發,不影響晉級、調整工資,并計算工齡。
第三十三條規定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由夫妻雙方所在單位各發百分之五十。夫妻一方是農村居民或者夫妻一方亡故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由另一方所在單位全數發給。
第三十四條規定生育雙胞胎或者多胞胎的,不享受獨生子女家庭待遇。
第三十九條規定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再生育子女的,應當收回《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不再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優惠。
在之前拿了獨生子女光榮證的夫妻,如果再生育了二孩,那么光榮證會被收回,享受的獎勵優惠隨之取消。浙江省生育相關政策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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