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11-09 11:33:17
四川省第十二屆**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了關于修改《四川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新川決定

早在2014年3月20日,四川省單獨二胎政策就已經正式開始實施了,省人生第到2016年1月22日,口計經四川省第十二屆**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的劃生新版《四川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現正式全面推行二胎政策,育條同時也針對部分家庭放寬了生育三胎的例解條件,以下帶來此次修正后的讀部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主要內容解讀:

2016年新版《四川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第十三條: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
已有兩個子女的新川夫妻,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省人生第,可以申請再生育一個子女:
(一)有子女為病殘兒,口計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劃生但醫學上認為可再生育的育條;
(二)夫妻一方為五級以上傷殘的。
條例中明確了一對夫妻可生育兩個子女,例解這里的讀部“夫妻”包括初婚夫妻、再婚夫妻,新川同時也提出了生育第三胎的條件。符合以上兩種條件的夫妻再生育要提出相應的書面申請,必須的材料包括(身份證、戶口本、戶籍證明或者居住證)、結婚證以及相應的證明材料(病殘兒鑒定結果、殘疾證或者殘疾證明)。第二十六條: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法律、法規規定外,延長女方生育假60天,給予男方護理假20天。生育假、護理假視為出勤,工資福利待遇不變。
第二十七條: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自愿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國家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領有《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及其子女、家庭享受的相關政策不變,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四川省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第三十條:獨生子女父母婚姻變化后未再生育和未收養子女的一方或者雙方,憑原《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繼續享受有關獎勵和優待。
第三十一條:取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后再生育的,《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作廢,停止享受有關的獎勵和優待。
第三十二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和社會福利等社會保障制度,促進計劃生育。
對女性生育假和男性護理假進行了延長,該條規定不管是生育一孩還是兩孩,只要是符合政策生育的,均可享受生育假。回顧以往《四川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修正歷史

四川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
1987年7月2日四川省六屆**第26次會議通過《四川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1、1993年12月15日四川省第八屆**第6次會議《關于修改〈四川省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第1次修正;
2、1997年10月17日四川省第八屆**第29次會議《關于修改〈四川省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第2次修正;
3、2002年9月26日四川省第九屆**第31次會議修訂《四川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通過;
4、2004年9月24日四川省第十屆**第11次會議《關于修改〈四川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第4次修正;
5、2014年3月20日四川省第十二屆**第8次會議《關于修改〈四川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第5次修正;
6、2016年1月22日四川省第十二屆**第21次會議《關于修改〈四川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第6次修正。
引用資料